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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性別平等及同志議題資源
發佈日期:108-10-02 1176 更新日期:108-10-04
為營造性別友善城市,市府民政局印製「認識同志」摺頁共本市各局處(含機關構、學校)瞭解多元性別基本觀念及本市相關友善資源等。
 
  1. 婚姻平權里程碑/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48號
    民法第4編親屬第2張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行程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 認識同志基礎篇
    名詞 解釋
    性傾向 指個體對待特定性別的人感受心儀、愛慕或性吸引力,如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等。
    性別認同 不以生理性別斷定,而以當事人主觀認定自己為何種性別,如性別認同為男性、女性、雙性或介於中間。
     
    彩虹旗 同志平權運動常使用的象徵標誌,共有紅、橙、黃、綠、藍、紫六種顏色,最早於1978年舊金山的同志活動中所設計出,作為同志活動的象徵,意義為生命(life)、治癒(healing)、陽光(sunlight)、自然(nature)、和諧(harmony)和精神(spirit)。
    直同志: 指認同同志、對同志友善的異性戀者。
    出櫃 同志巷他人表明性傾向時,稱為「走出衣櫃(come out of the closet)」,簡稱出櫃,又稱現身。相對詞則是「在衣櫃中(in the closet)」。
    恐同 同性戀恐懼症,指厭惡同志的情節,對同志抱持偏見、歧視的心態。
    同志 於1991年由香港作家林奕華首度提出,狹義上市指同性戀族群,廣義則可擴充包含L(女同性戀)、G(男同性戀)、B(雙性戀)、T(跨性別)等四大族群,以及非異性戀主流價值的其他性少數族群。
    女同性戀L/Lesbian 認為自己是女生,也受到女生的吸引。
    男同性戀G/Gay 認為自己是男生,也受到男生的吸引。
    雙性戀B/Bisexual 不只喜歡一種性別,在不同性別身上,都能感受到心儀、愛慕或是性吸引力。
    跨性別T/Transgender 簡單來說,偏好的性別身分,外貌形象或裝扮等與社會期待的傳統性別形象有所不同。可能有變性手術的需求,也可能僅透過穿著打扮、整形手術等方法來展現自己所認同的形象。
    陰陽人Intersex 又稱雙性人,先天或後天的染色體或生理構造無法簡單歸類為男、女兩性。
  3. 小叮嚀
    每個人對自我認同、角色的定義略有差異,分類的意義不在強制區分,而是方便您邁出認識的第一步,最重要的還是保持坦承與無偏見的態度,才能真正認識每個獨特的同志。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認識同志」宣導摺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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