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澄清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
【發稿日期:108年9月27日】
業務聯絡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綜企科 李素禎科長 0939327510
新聞聯絡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記者室 林奎宇研究員0930936532
【主題:本市各級學校均依法「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並定期辦理防治教育訓練,以提升教育人員專業知能】
- 針對臺北市議員關心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本市各級學校校園性別事件數量係為「通報」件數,經學校調查屬實之案件方為成立之性別事件,2015-2018年成立案件數平均一年約120至160件。有關教育局校安通報與社會局社政通報之校園性別事件通報數差異原因如下
- 教育及社政通報系統差異:本市各級學校遇有校園性別事件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1條規定先至「社政通報」(衛生福利部之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網址https://ecare.mohw.gov.tw/),再進行「校安通報」(教育部之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系統,網址https://csrc.edu.tw/)。
- 通報社政系統之原則:由被害人學校進行社政通報,行為人學校則無須通報。另被害人已年滿18歲、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所範定責任通報人員應通報事由無需社政通報。
- 通報校安系統之原則:涉及之學校均應進行通報。爰本局校安通報數據較社會局社政通報數據高。
通報系統 |
通報類別 |
關懷e起來 |
性侵害、家庭暴力、高風險家庭、兒少保護 |
校安通報 |
知悉疑似十八歲以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知悉家庭暴力情事、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藥物濫用事件、其他兒少保護事件等。 |
- 本市各級學校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依性平法第21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分別至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主管之通報系統進行通報。另本市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均應依性平法告知學校通報權責人員進行通報,未依規定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本局及本市各級學校均依法定期辦理防治教育訓練,以提升教育人員專業知能
本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配合教育部政策,適時提醒學校加強宣導周知所屬人員落實校園性別事件「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之即時性及正確性,以保障學生權益(108年4月18日北市教綜字第10830353383號函、108年6月20日北市教綜字第10830566301號函)。
另外,為提升相關人員防治知能,本市性平教育委員會防治小組受理本市各級學校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之諮詢服務、針對校園性別事件(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屬實者)進行輔導成效審查、彙整「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函釋」以及定期辦理教育人員專業培育(包含校長、各處室主任及業務承辦人、導師、專輔人員及性平會家長代表等),108年共辦理24場研習,約1,500人次參與。
檔案名稱 |
檔案類別 |
附件-澄清稿108.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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