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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製作「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機關版、民眾版、摘要版)」各1份
發佈日期:109-10-13 554 更新日期:112-02-09
一、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第6點、第7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二、茲衡酌機關、民眾不同需求,爰針對機關部分訂定指引及案例,俾利機關參照各該類型案例、可資援引之CEDAW條文與一般性建議,以及指引所列適用原則,妥適處理具體個案;另就民眾部分,採Q&A方式編訂指引,引導民眾瞭解CEDAW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民眾參考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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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機關版) 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機關版)pdf
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民眾版) 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民眾版)pdf
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摘要版) 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摘要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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